1840年代,當香港剛開埠,死刑就已經是一種常見的刑罰。當時,執行絞刑的主要設備是一個設有活門的絞刑架,還有繩索及沙包等配合使用。
早期的死刑是公開執行的,這也就意味著,市民可以在刑場上看到死刑的執行過程。後來,畢竟這樣對於社會的風氣不是好的示範。從1894年4月開始,所有死刑都不再公開執行。
最後一名被處決的死囚是越南籍的黃啟基,他因為犯下了劫殺罪而被判處死刑,地點是1966年11月16日的赤柱監獄。
黃啟基被問吊以後,香港法律系統仍然保留了死刑。在1990年代初,香港仍有一些謀殺罪的犯人被判處死刑,然而這些判刑都會被女皇伊利沙伯二世或香港總督赦免,改為終身監禁。這一幕也象徵著,死刑的時代已經不復存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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